各位房东注意了,有“红包”。25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确认,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适用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降低,其中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未达元的,综合征收率由4%降为2%,降幅达五成。
月租金未达元税负减半
广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6号)的规定,自年1月1日起,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适用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住宅出租免征)、印花税(住宅出租免征)等六税两费。为了便于征管,广州市税务部门对其中按月租金计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四税两费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而根据前述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减按50%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的税负也因此受惠。
税务部门介绍,落实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后的广州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确实带来了减税效应。其中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未达元的,综合征收率由4%降为2%,税负减半;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元以上(含元)、元以下(含元)的,综合征收率由6%降为4%;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元以上、元以下(含元)的,综合征收率由7.9%降为4.%;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由8%降为5.91%。个人出租非住宅月租金元以上、元以下(含元)的,综合征收率由13.7%降为8.35%。
比如说,个人出租住宅租金为元的,每个月的税额由×6%=元,降低到×4%=元,减少了60元。而个人出租非住宅(比如商铺)的,减少的税额更多。比如出租商铺租金为元的,可减税×(13.7%-8.35%)=元。
房屋交易增值税
附加税费也有优惠
房屋交易税费也有所优惠。据悉,落实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后,随增值税附征税费减半征收,即城建税由7%减半按3.5%征收、教育费附加由3%减半按1.5%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由2%减半按1%征收。印花税减半征收,即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由0.5‰减半按0.25‰征收、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由按件5元减半为2.5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提到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针对的是增值税附加税费,并非增值税本身。也就是说,随增值税附征税费减半征收后,房地产交易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率由5.6%降低到5.3%。减半的是增值税附加税费,即“5.6%”中的0.6%部分。不过由于房产证满2年的普通住宅交易免增值税,因此这个优惠只利好于房产证不满2年的普通住宅交易,以及非普通住宅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