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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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28 1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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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公司有员工被诊断脑出血,现基本无生活自理能力,请问他的医疗期期限是否可以不依据工作年限直接适用24个月的规定?

法规

解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二条:“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6号)第三条:“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长、延长多久,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从上述规定可见,江苏地区认为,不论工作年限,只要员工患有“特殊疾病”就应当享有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但是,相关规定对于特殊疾病类型仅列举了癌症、精神病、瘫痪三种,到底何为特殊疾病并无明确的定义或界定标准。

经权

指引

根据检索相关案例,如:

()苏12民终号,孙某与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关于孙某主张的病假工资,因所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病症,属于劳动部规定的特殊病症范围,应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

“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本案中,依据上诉人所患病情及其工作年限,一审法院确定其医疗期间为24个月并判令被上诉人支付的病假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符合法律规定。”

()宁民终字第37号,梁某因医疗期延续劳动合同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关于原告梁某应当享受的医疗期问题,因其所患疾病病情严重,难以治疗,随时可能出现生命危险,应属特殊疾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故梁某应当享受的医疗期为24个月。”

可见,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缺乏准确的规定和标准,行政和司法部门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各地对“特殊疾病”的解读方式也不尽相同。

因所涉相关规定发布日期较早,其列举的三种特殊疾病也并非医学专业的疾病名称,只是通俗说法,可见制定者对于特殊疾病的定义也并非绝对。结合相关案例,我们认为该特殊疾病应是泛指严重到使得劳动者无法在法定的基础医疗期内康复的疾病,而不是有意限制劳动者所患疾病种类。

一般而言,如果劳动者患这三类之外的疾病,法院会依据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记录等证据材料从疾病本身的严重程度、疾病对工作影响的严重程度、短期内的可恢复性等角度,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原劳动部规定的特殊疾病范围,从而决定是否应当直接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

因此,当用人单位的员工出现脑出血时,若其情节严重、难以治疗且短期内无法恢复、对工作构成严重影响的,建议公司前期与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相应特殊疾病的认定口径,以免错误认定医疗期导致违法解除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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