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宣传司法鉴定业务和法律知识,树立司法鉴定行业良好社会形象,近期司法部组织编写了《李某眼部损伤的重新鉴定和诈伤鉴别》《李某指印司法鉴定》《某隧道重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三个指导案例。这三个指导案例贴近老百姓日常生活实际,鉴定技术特点鲜明、指导作用明显,对于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严格依法规范执业,帮助群众理解和获得司法鉴定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司法鉴定指导案例一
李某眼部损伤的重新鉴定和诈伤鉴别
关键词:司法鉴定法医临床鉴定眼部损伤重新鉴定诈伤
案情概况
年9月20日上午,58岁的李某被他人打伤面部。9月29日,经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右眼钝挫伤、右侧眼眶内壁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此后李某以伤后视力下降为由要求补充鉴定。年1月26日,原鉴定机构补充鉴定认定,其所受外伤致右眼视野半径10度以下,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年9月27日,负责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以下简称法大鉴定所)对李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接受鉴定委托后,法大鉴定所指派三名司法鉴定人承担鉴定,其中一人具有法医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鉴定人审阅李某伤后全部病史资料和既往鉴定意见后,按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JD-《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对李某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首先,主观视觉功能检测时,李某右眼视力为0.6,对比法视野检查中李某自述右眼视野周界缩小。其次,眼球结构检查中,发现李某右眼球晶状体皮质轻度混浊,余眼部前节结构无异常,眼后节视网膜、视神经无明显异常。光相干断层扫描(OCT)可见视网膜、视盘神经纤维上皮层厚度无异常。再次,在“诈伤鉴别”环节,鉴定人对李某进行了视觉电生理检测,发现其双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波形均可引出,双眼振幅基本对称;双眼图形翻转视觉诱发电位空间频率阈值正常,右眼波形峰时,振幅基本正常。提示其双眼眼底及视神经传导功能无异常。
需要指出,视觉电生理技术是国际公认的视觉功能客观检测手段,是法医临床学鉴别伪盲和伪装视力降低的核心技术。李某伤后主观视野检查显示右眼大部分视野缺损,但眼部检查未见相应视网膜、视神经等损伤改变,缺少病理基础;且上述“右眼视野缺损”未能得到视觉电生理检测结果的支持。在科学证据面前,鉴定人说服李某予以配合,得到了双眼视野的真实数据。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鉴定人综合分析认为,李某遭钝性外力击打致右眼钝挫伤、右侧眼眶内壁骨折。但是,眼部结构检查未见可引起明显视觉功能障碍的损伤,结合视觉电生理检测结果提示:目前李某双眼视力、视野无明显损害。根据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d)、e)条之规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因重新鉴定与既往鉴定意见不一致,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说明鉴定意见及其依据。鉴定人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人体视觉功能的客观检验和评定。我们在鉴定过程中,通过眼球结构检查明确损伤,应用神经电生理技术进行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等,并在此规范化流程的基础上,正确适用相关标准得出鉴定意见。最终法院采信了该鉴定意见。
鉴定要点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属法医临床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多见的鉴定类型之一。当事人被打伤后,应当先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可由公安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需要区分损伤的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眼部损伤存在视觉功能障碍或将以视觉功能障碍为依据评定损伤程度的,鉴定时机为损伤后3~6个月以上。
重新鉴定是司法鉴定救济的一种重要途径,在发现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当事双方对鉴定意见存疑都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初次和重新鉴定意见都是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负责作出的鉴定意见。如果两种鉴定意见不一致,不能简单地认为重新鉴定意见一定是正确的,而初次鉴定意见一定是错误的,应当由办案机关结合案情作出判断,必要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初次鉴定和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出庭,法庭还可以聘请相关专家辅助人,通过法庭质证予以辨明。
案例意义
视觉是躯体特殊感觉功能,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眼部损伤、后遗视觉功能障碍的检验、评估是法医临床鉴定的难点,重新鉴定比较多见。本案鉴定运用临床眼科学、视觉科学、视光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依托专业化的视觉功能检验实验室,在主、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全面分析,综合判定。
根据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法庭科学视觉功能障碍鉴定技术规范》和SF/ZJD-《法医临床学视觉电生理检查规范》,认定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障碍程度与原发性损伤或者因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的性质、程度相吻合;(2)障碍程度与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检验的结果和/或视觉电生理的检测结果相吻合;(3)排除自身疾病或病理基础的影响。
专用名词解释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状况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伤残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人体功能评定,性侵犯与性别鉴定,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骨龄鉴定及与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
司法鉴定指导案例二
李某指印司法鉴定
关键词:司法鉴定指印鉴定指印形成方式
案情概况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等四人签订合伙成立公司的协议书一份。李某投入10万元后,发现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为陈某个人独资,且其他合伙人均未出资。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被告返还10万元。一审判决李某胜诉后,赵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交带有李某签字和指印的《还款协议书》和《承诺书》各一份,载明李某放弃向上诉人赵某主张该10万元。李某则认为《还款协议书》和《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指印不是他本人所为。
年4月24日,山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检材1:《还款协议书》落款“李某”签名处指印和检材2:《承诺书》落款“李某”签名处指印是否李某所捺进行鉴定。
法院提供的样本包括:样本1:落款日期为年3月15日的《关于共同成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协议书》原件1份;样本2:李某十指指印实验样本原件1份。
受理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派出两名司法鉴定人,按照司法部部颁技术规范《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SF/ZJD-),借助放大镜、STEMIDV4显微镜和比对图片制作系统等仪器进行检验鉴定。
对检材指印进行检验:检材1和检材2指印均系手指中心花纹及指尖部分,呈不规则椭圆形;部分指印纹线模糊,有多处中断和缺失,但部分纹线较清晰,分别发现多处稳定的细节特征点,细节特征充分,均具备鉴定条件。显微检验发现,两枚检材指印均系红色色料形成,并非复印、打印等办公机具复制形成。比较检验发现:两枚检材指印纹线细节特征相符,系同一人同一手指的指印。进一步检验发现,两枚检材指印边缘轮廓、漏白特征、积墨特征等印面特征的形态、位置等高度吻合,且单根纹线间断的形态、位置等高度吻合,但两者的总体墨迹浓淡变化不明显,是连续捺印难以形成的,这引起了鉴定人的高度警觉。对样本指印进行检验:样本1和样本2捺印均较清晰,纹线整体形态较完整,能够较全面地反映捺印部位的纹线结构特性,具备比对检验条件。
对两枚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进行比对检验:发现检材指印与样本1及样本2中对应指位的指印纹线流向相同,且在对应的纹线细节特征及其特征组合上相符合,反映了同一人同一手指留印的特点。进一步比对检验发现:两枚检材指印与样本1指印的中部及下半部大部分区域的印面特征高度吻合,如漏白形态和位置、积墨形态和位置、指印边缘轮廓和起止位置、单根纹线的中断缺损特征等,但三者的总体墨迹浓淡变化不明显。审查落款时间,检材1和检材2与样本1的标称时间间隔近十个月,这引起了鉴定人对检材指印形成方式的怀疑。
为了确认检材指印的形成方式,鉴定人使用显微镜对指印细节特征进行检验发现:样本1和样本2指印均有多处较明显的汗孔,而检材1和检材2指印在相同位置均没有发现汗孔,鉴定人又通过对样本间汗孔比对,发现被鉴定人汗孔特征明显稳定。显微镜检验发现:检材1和检材2指印纹线较样本1和样本2指印纹线略粗,且检材1和检材2指印纹线缺少墨迹浓淡的过渡,纹线不自然。鉴定人使用图片制作系统将样本1指印与签名重合部分的签名字迹隐去,发现样本1指印纹线中断及缺失与检材1和检材2指印纹线中断及缺失的部位和形态相吻合,结合检材指纹与样本指纹墨迹浓淡变化不明显,符合样本1指印是检材1和检材2指印的母本的特征。
综合分析检验结果,鉴定人认为,两枚检材指印符合以样本1指印为母本制模伪造形成的特点,据此出具了“两检材指印都不是李某手指直接捺印形成”的鉴定意见。
鉴定要点
1、此案鉴定人严格按照《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SF/ZJD-)规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检验鉴定。
2、一般情况下,指印形成方式的检验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