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年4月1日至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年第15号)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提供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自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36号印发)执行,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1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执行。
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11号)
上观号作者: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