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其中这些涉及孩子入学
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在同一区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安排入学。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我市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持在租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其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本意见适用于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新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39号)、住建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号)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现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和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的“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保护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的指示精神。以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发展租赁市场的住房制度为导向,鼓励发展现代住房租赁产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以推动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抓手,着力解决我市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民生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建立健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拓宽租赁住房筹集渠道、培育规范化租赁企业、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加强宏观调控等举措,着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到年年底,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同时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各类城市居民创造有利的居住条件,提供多样化居住方式。
三、工作任务
(一)拓宽租赁住房供应渠道
1、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市、辖区级政府根据各层次人才数量、分布及住房需求,确定人才公寓建设总量和布局,在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中,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按照年度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20%建设人才公寓。各开发区(园区)在企业、人才聚集区域,采取管委会统一建设或通过购买、租赁商品房和存量房转化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到年,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和每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都要建有人才公寓。(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辖区政府)
2、试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住房用于租赁,在市内就业密集区域或工业园区、产业园集中区域、选定若干符合住房租赁市场需求的住宅用地项目,在土地出让时直接明确为“租赁住房用地”,所建房屋由开发企业全自持,用于长期租赁。企业自持房屋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用途。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年限应相一致。(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支持有条件的居民出租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实行免费登记备案制度。鼓励住房产权人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由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出租房屋。推行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租赁双方使用规范化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辖区政府)
4、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公共租赁用房。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大中型企业在总用地面积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内,在不变更土地性质、供应方式及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力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宿舍型或单元型,建成后属于单位产权,严格禁止向个人和社会销售,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办理个人分户产权。(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辖区政府)
(二)培育规模化租赁企业
1、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充分发挥市、区两级现有国有企业带头引领作用,支持国有企业拓展业务,将住房租赁纳入业务范围,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实施规模化租赁服务。支持国有企业依法依规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
2、扶持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各类投资主体(含个人创业)设立房屋租赁企业。扶持本地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选择不少于10家具有一定规模、品牌的住房租赁企业作为专业化住房租赁试点企业,制定支持政策,进行重点培育引导。(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市场租赁。对新建并以自持物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落实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外,以其自持租赁住房资产作担保,可享受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企业信用加分等鼓励政策。(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4、吸引有实力的租赁企业入驻我市。支持规模化租赁企业收集社会闲散存量房源,签订低于房屋使用年限的超长期租赁协议,用于经营性出租。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与开发企业合作,通过购买或租赁闲置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对入驻我市的租赁企业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各类程序的办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支队)
(三)完善住房租赁服务平台
1、建立并完善石家庄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交易资金监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等对外服务,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交易流程,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建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辖区政府)
2、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充分利用房屋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市住建局)
3、加强租赁信用的信息管理。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实现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租赁行为的动态信用评价,建立分类监管,实现信用信息的多部门联动和共享。(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各辖区政府、行业协会)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鼓励纳入试点的住房租赁企业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将已建成的未销售的或闲置未利用的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在满足采光、通风、卫生、消防、安全等基本居住条件下,按有关规定改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物价部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支队)
2、落实公共服务政策。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在同一区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安排入学。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我市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持在租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其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辖区政府)
3、落实税收优惠。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落实国家关于对个人出租住房和承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市税务局)
4、提供金融支持。引导、协调有关银行机构创新贷款方式,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租赁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利用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等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并推动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对将已竣工的库存商品住房转化为出租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分行)
5、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对租赁住房家庭凭借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公积金提取的,应予以支持。(石家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6、各辖区政府要对集中式的长租公寓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做好长租公寓改造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及周边相关问题的协调工作,为本辖区推广长租公寓,创造和谐、便利的营商环境。(各辖区政府)
(五)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1、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各辖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租赁合同备案的监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具体事务及矛盾协调化解等工作;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配备管理人员,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住房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策法规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对住房租赁情况的日常检查。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租赁管理的具体事务、矛盾协调化解等工作。(各辖区政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当出现破坏正常秩序情形时,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各辖区政府)
2、引入租赁市场法律救援机制。建立租赁纠纷仲裁机制,制定租赁行为准则,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和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化解租赁矛盾,维护市场秩序。(牵头单位:各辖区政府,责任单位:市仲裁委)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市场监督指导作用。指导租赁企业成立石家庄市房地产租赁协会,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房屋租赁日常管理。制定并完善房屋租赁行业的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强化行业自律。(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行业协会)
4、加强执法力度,净化房屋租赁市场环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合作、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房产经纪机构在房屋租赁交易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维护合法经营的租赁企业、房产经纪机构权益,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各辖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政策落实
市政府成立“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各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本意见所涉及到的部门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由各单位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研究下一步推进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属地责任
各辖区政府是辖区范围内住房租赁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对各辖区的租赁市场相关工作进行日常督导和协助。
(三)广泛发动媒体,注重宣传引导
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推进情况,倡导住房先租后买、梯级消费、梯次改善的新理念,营造有利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适用于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新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