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张稳济南报道
近日,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鼓励按期搬迁,《实施细则》规定,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可以享受3万元搬迁奖励费。同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的8种情形。
《实施细则》明确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问题。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程学锋表示,《实施细则》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类型,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意见,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出具《征收范围确定意见书》”。如果征收冻结通告和征收补偿方案中的房屋征收范围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不一致的,以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为保障公共利益、限制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在《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征收人有析产分户、抵押等不当行为的,一律不得增加补偿费用;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抵押、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或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等业务。同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将冻结通知、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件及被征收房屋清单及时抄送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
《实施细则》明确了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为适应济南市房改政策的调整、保障公有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对原《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一是产权明晰的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含无不动产证但有直管公房租赁证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申请房改。二是房屋征收部门对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区分非成套住宅房屋和楼房情况,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相应比例进行补偿。三是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实施细则》明确了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的认定条件。为进一步规范该项认定工作、切实解决住房困难家庭实际问题,《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在本市承租有其他公有住房、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产权住房、在本市他处有宅基地住房等八种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情形。为鼓励按期搬迁,《实施细则》规定,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可以享受3万元的搬迁奖励费。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管理处二级调研员李明亮表示,《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的8种情形:在本市承租有其他公有住房(含企业单位自管房或已签订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产权住房(包括网签购房合同、网签预售合同、预告登记),以及有转让房改房行为的;因本市他处住房(含宅基地)征收获得补偿安置房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在本市他处有宅基地住房的;在本市他处有保障性房屋(含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在征收补偿核查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时未退出的;已经享受过本市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5年(含)内,在本市房屋征收(拆迁)获得过货币补偿款,由于自身原因未购买住房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属于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另有住宅房屋的。
李明亮表示,关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调整,将年济南市印发的《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区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济更政字〔〕25号)中有关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内容充实到新的实施细则里。即搬迁费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搬迁费总额不足元的,按照元计发。
每月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费总额不足元的,按元计发。为解决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安置房交付后需要装一定时间装修,不能即时入住的问题,《实施细则》增加了“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这次实施细则的修订,调整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即营业、生产用房为从原来每平方米元调整到现在的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从原来每平方米元调整到现在的元。对房屋附属物以及设备、树木进行了分类,对补偿标准进行了测算,适当提高了附属物、设备、树木迁移的补偿标准。
同时,《实施细则》明确了征收存有产权或使用权纠纷房屋的处理方式。征收有产权或使用权纠纷的房屋,情况十分复杂,容易影响征收进度。为此,《实施细则》明确了此类问题的补偿处理方式:一是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或使用权纠纷,在签约期限内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应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暂时安置现使用人。二是存在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与现使用人签订暂时安置协议,暂时安置协议应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附件。三是存在产权纠纷、超过签约期限,当事人仍未达成协议的,应作出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