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稳妥推进全省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依法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政策保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日前正式印发《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简称“《通知》”)并公布《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全省实现全面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制度。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年12月31日之前,云南省征地执行“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相结合的补偿标准,该标准制定于年(昆明市为年)。“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实施以来,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原来的征地补偿标准在时效性、测算方式、保障用地和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已跟不上发展形势,无法适应土地征收工作要求。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根据此规定要求,云南省区片综合地价实行分级制定程序,落实逐级审核制度,在全省统一部署、统一程序、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实行分级统筹平衡、分级听证论证、分级审核把关的制定要求,通过“统分结合”的方式,实现我省区片综合地价制定成果真实、准确、严谨,符合各地实际情况。云南省全面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制度,不仅规定了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同时也规定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填补了我省原征地补偿标准中的空白。
此次明确区片综合地价更加注重维护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通知》明确了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不低于区片综合地价的60%,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征收集体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而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本着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新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明确了安置补助费比例不低于区片综合地价的60%,使征地补偿能够更多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
同时,《通知》还体现了对征地补偿市场规律的尊重。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制定综合考虑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指数、生活成本等变化,更全面,更符合市场规律。同时,全省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平均水平及平均涨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基本一致,与相邻的四川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均补偿标准差异不大,总体协调平衡。
《通知》要求全省循序渐进实现同地同价,充分体现土地价值。由于我省立体气候明显,原来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产值差异过大,进而不同地类之间、不同区域之间补偿标准差异较大,导致土地价值不能充分体现。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制定结合同地同价原则,逐步缩小不同地类之间的补偿差异,突出了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等因素对土地价值的影响,更多体现了征收后作为建设用地的使用功能和价值。
《通知》还规定,为与我省原征地补偿标准充分衔接,提高广大群众接受度,本次新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工作中,允许地方结合以往实际补偿经验及当地实际,适当设定地类调整系数,体现水田、水浇地、旱地、其他农用地等地类的补偿标准差异,确保新旧标准平稳过渡。此次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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