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人民政府于年6月28日颁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原《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18号)作出了进一步的强调和补充。
新旧两版“通知”有什么变化?
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进行了专业解读:
01
《通知》第二十一条
增加针对“非住宅房屋”的征收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的,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增加了“对于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一般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同类型非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
既在一般情况下限定了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奖励和补偿金额标准,又给非一般情况下提供了可执行的空间,细化了征收标准,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征收工作。
02
《通知》第二十三条
明确房价评估机构须在“本市名录”中
对于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强调了“被征收人应在公布的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与原《通知》相比,增加了机构的选定必须是在“本市名录”中,更加明确被选定评估机构的标准,规范征收工作。
03
《通知》第二十八条
对不同用途房屋产权调换进行了补充
“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该条内容为“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同用途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奖励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旧版政策会形成“面积”和“等价”两套调换标准约定,不利于实际征收工作不同用途房屋产权调换的开展,新《通知》对于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则是更加突出“等价”原则,以便于实际的征收工作开展,让被征收人可以有更多的不同用途房屋置换选择。
04
《通知》第二十九条
搬迁费由元增至元
调整了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的搬迁费标准,由原来的“元”增加到“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相应的搬迁费标准也做出了相应调整,更贴合市场行情。
05
《通知》第三十三条第(二)点
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认定时间后延20年
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时间由“自年1月1日至年4月1日”调整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
认定时间往后延迟了20年的时间,增加了补偿范围,不仅有利于推进拆迁工作,也符合城市化进程和建筑物的生命周期,优化了城市发展,为建设“生态城市”打下坚实基础。
06
《通知》第三十一条
明确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
新《通知》中,“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自实际搬迁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费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这是新政中补充的新条文内容,明确了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的参考标准及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情况下的支付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征收房屋用途的多样化,需要增加不同用途的相关标准,因地制宜,让征收工作更加稳健有序地开展和推进。
从新旧《通知》的政策条文变化中,
我们可以看出:
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收工作也在细化和稳步推进,不断贴合市场,使征收工作更加具体化、明细化、可操作性更强,有助于推进城市化的建设,加快城市发展的脚步。
二是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制定的标准也更加符合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水平,让制度更加公平化,让征收工作更加规范化。既维护公共利益,又保障了个体利益。
综上,新的《通知》中所明确的各种补偿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需要在实际征收工作中去进一步验证。运用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充分发挥国有土地使用功能、提高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