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年1月1日起发生重大改革,内容总结以下三点:
一、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二、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三、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型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酬,也应并入综合征税。最新*策延长至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财税〔〕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2号,(财税〔〕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既然可以选择,那么如何选择就需要我们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如下:
关某年从单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元,年全年工资元,不考虑三险一金,无其他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对于这笔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选择计税方式?
选择“单独计税”
①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12=(元)适用税率3%,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3%=(元)
②综合所得=--=(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综合应纳个人所得税=(--)×10%-=(元)
③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元)
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①综合所得=+--=7(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
②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7×10%-=(元)
案例中,年终奖以外的综合所得,已经到第二档10%的税率,而年终奖单独计算,适用第一档3%的税率,因此选择单独计税方式,可节约税费元。
一般情况,年终奖较高,月薪较低的,选择并入综合所得会更优惠。但是,扣除项目以及并入综合所得的其他收入,也会对结果产生影响。以上只是筹划思路,具体应以测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