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结合*石市实际
经市人民*府研究同意
*石市发改委、*石市住建局
正式印发
《*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明确了
物业服务、车位(库)、装修等
收费和管理具体标准和要求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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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年修正)》、《湖北省定价目录(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市城区(含开发区·铁山区)行*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二章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第四条我市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星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各等级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原则上按照《*石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规定的星级标准执行,各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详见下图)。
点击可查看大图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在*府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与之约定具体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十五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六条房屋交付前,物业服务主体应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核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关于核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
(二)*石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基础信息报送表;
(三)物业服务主体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前期物业服务中标合同;
(四)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
(五)小区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考量物业服务主体的企业星级、服务星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所服务小区的规模、环境、设施设备标准、业主承受能力、周边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因素,核定、批复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主体应按照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复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八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达到交付条件且因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收房手续之日起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业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按照不动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收取。
第十条达到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后,第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50%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一条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后期开发的同类型房屋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前期同类型房屋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房屋交付前按分期区域实施物业交付承接查验。
第三章住宅后期物业服务收费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府应当组织召开物业区域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其后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再实行*府定价管理: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第十三条实行*府定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主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主体在十五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调整办法、收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用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主体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住宅小区也可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第十四条进入后期物业阶段,物业服务主体或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后,均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调整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
(一)调整前,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会同业主委员会等有关方面评估调整物业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必要性,必要时由街道办事处等组织进行成本调查,提出调整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大门出入口、每幢楼宇单元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和在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