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老红*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市从2005年1月起调整老红*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部分老红*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范围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老红*配偶。调整的标准是: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 遗属生活补助的调整办法是: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32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75元、160元统一调整为225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因病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不分城镇、农村,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35元、110元统一调整为180元;因病死亡人员的遗属,也不分城镇、农村,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15元、100元统一调整为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