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新生儿出生后2小时有呻吟,但无相关医护记录,提示医方存在对新生儿观察不仔细、记录不全面,与新生儿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贵州省正医院仅存活9个小时,便因肺透明膜病不治身亡。医院救治不力,存在过错。近日,贵州省正安县医院承担50%的过错责任,赔偿新生儿父母经济损失32.5万余元。
男婴父母诉称,其儿子在年1月25日18时18分,经剖腹产手术出生,是足月、健康的新生儿,面色红润,呼吸正常,出生半小时就被送到病房和妈妈一起休息。当天晚上8时,儿子出现精神萎靡等症状,他们请求医生诊治,但医生并未采取任何检查及治疗措施。1月26日凌晨2时,儿子状况更为异常、急迫,此时却又找不到医生及护士,儿子最终不治身亡。
男婴父母认为,医院不按医疗常规进行巡查和护理,是导致儿子死亡的直接原因。在儿子病危时,医院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治措施,是导致儿子死亡的重要原因,医院承担90%的过错责任,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元。
庭审期间,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男婴的死因为“肺透明膜病”。
肺透明膜病(hyalinemembranedisease;HMD)又名特发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或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respiratorydistresssyndrome;RDS),系指生后不久由于进行性肺不张而出现的进行性呼吸困难、青紫、呼气性呻吟、吸气性三凹及呼吸衰竭;病理上以终末细支气管至肺泡壁上附有嗜伊红性透明膜为特征。一般见于早产儿,主要因表面活性物质不足而导致肺不张,故又称“表面活性物质缺乏综合征”它是引起早产儿早期呼吸困难及死亡的最常见原因。
鉴定意见称,该病若早期发现,可望治愈。根据患方描述,新生儿出生后2小时有呻吟,但无相关医护记录,提示医方存在对新生儿观察不仔细、记录不全面,与新生儿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此病发病率低,早期诊断较困难,医院作为基层医疗机构,设备及医护人员经验不足,客观上导致诊断困难,也与新生儿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建议将医方过错责任参与度定为主要原因。
医院辩称,医院在产妇分娩及新生儿住院的诊疗过程中无过错、过失行为,诊疗、护理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其次,新生儿患有肺透明膜病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的诊疗、护理无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新生儿出生的当天晚上8时15分,医生观察到新生儿无脐出血及呕吐。晚上11时许,护士巡房查看了产妇及男婴,未发现异常,未作巡房查看记录。1月26日3时15分,产妇的姐姐抱着男婴到走廊上问医生:“这小孩为什么不哭呢?”医生、护士等人查看发现,男婴面色青紫,已无呼吸、心率等生命征象,立即抱入产房抢救,最终不治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酌情确认原、被告分别承担新生儿死亡50%的过错责任。
经法院核算,纳入新儿生死亡的经济损失共为.17元,医院承担50%,即.09元。
法院近日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参考: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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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医疗侵权中医疗保险报销费用是否应由医疗机构赔偿?
◆判例︱医院擅自启封病历被判赔偿
◆判例︱医学上的原因力大小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
◆判例︱鉴定结论医院不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判例︱医疗损害致残程度鉴定不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判例︱穷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而未果认定申请鉴定方举证不能
◆判例︱医院不履行配合尸检的义务错过最佳鉴定时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例︱补记心电图诊断=病历造假!医院被判承担70%责任
◆判例︱“禁止反言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的应用5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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